一、传统畜禽
(一)猪 地方品种,培育品种(含家猪与野猪杂交后代)及配套系,引入品种及配套系。
(二)普通牛、瘤牛、水牛、牦牛、大额牛 地方品种,培育品种及配套系,引入品种及配套系。
(三)绵羊、山羊 地方品种,培育品种及配套系,引入品种及配套系。
(四)马 地方品种,培育品种,引入品种。
(五)驴 地方品种,培育品种,引入品种。
(六)骆驼 地方品种,培育品种,引入品种。
(七)兔 地方品种,培育品种及配套系,引入品种及配套系。
(八)鸡 地方品种,培育品种及配套系,引入品种及配套系。
(九)鸭 地方品种,培育品种及配套系,引入品种及配套系。
(十)鹅 地方品种,培育品种及配套系,引入品种及配套系。
(十一)鸽 地方品种,培育品种及配套系,引入品种及配套系。
(十二)鹌鹑 培育品种及配套系,引入品种及配套系。
《目录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《决定》和《畜牧法》的重要配套文件,明确了哪些动物属于家畜家禽,哪些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、繁育、饲养、经营、运输等活动适用于《畜牧法》管理,既充分考虑了当前畜牧业生产实际需求,又科学兼顾了未来畜产品安全消费的发展趋势。《目录》的制定和实施,对于贯彻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,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《决定》和《畜牧法》规定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;对于准确把握畜禽范围,规范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,正确处理好资源保护利用与产业发展的关系,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农牧民持续增收具有现实意义。